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四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