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四十四条有效矿山事故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下经市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180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