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矿井(场)闭坑时,矿山企业必须向其主管部门提出闭坑报告,履行审批手续,并同时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闭坑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掘范围及采空区处理情况;

(二)对进口采取的封闭措施;

(三)矿井报废的施工方案;

(四)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及采取的预防措施;

(五)对其它不安全因素的处理方法。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