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宗教团体依照各自的章程组织宗教活动,办理教务,进行宗教文化学术研究和交流,开展宗教方面的对外友好交往,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