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经省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本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民政部门应当将登记情况告知负责审查的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登记的情况,报上一级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