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