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信教公民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宗教活动,其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分裂国家、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