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宗教团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登记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