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不同教派的宣传和争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