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章 宗教活动第二十三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不同宗教或者不同教派的宣传和争论,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