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位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游览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与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制定或者调整游览参观门票价格时,充分听取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