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位于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游览区的宗教活动场所与有关方面的利益关系,在制定或者调整游览参观门票价格时,充分听取宗教事务行政管理部门、宗教活动场所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