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对在民兵、预备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