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和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已经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企业被兼并或重组后,根据实际情况重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