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兵预备役工作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单位和与军事专业相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已经建立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的企业被兼并或重组后,根据实际情况重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