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劳动者有了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和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的权利,有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权利,有依法要求有害作业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和获得职业病预防与治疗的权利。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等指标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未采取治理措施,又未配置必须的个体防护设施的,劳动者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检举、控告。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卫生制度,严格执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