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并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省直属和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有害作业单位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工会组织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