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和职业病防治监督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有害作业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