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第十八条有效有害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定期进行检测。无检测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职业病防治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有害作业单位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定期如实向职工公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