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本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测定机构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实施资质认证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