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职业危害因素测定第十七条有效本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测定机构实行资质认证制度。未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测定。实施资质认证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