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第十五条有效生产、引进或使用新化学物品时,应当附毒性评价和中毒救治等有关资料,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毒性评价等资料不齐全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进行补充评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