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河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
/
第二章 职业病预防
第十四条
有效
禁止将有害作业项目转移给没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单位和劳动者。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三条
回到全文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