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炭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煤炭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煤的;(二)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影响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煤的;(三)单位和个人进入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煤的;(四)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方案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