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有关部门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优先受理;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根据残疾人的特殊困难,给予照顾,提供方便。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其诉讼费、聘请律师的费用及其他法律服务费用,应酌情减免。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