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一)拒绝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或者在国家规定以外限制残疾人报考、入学、就业的;(二)擅自辞退残疾职工的;(三)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四)拒不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