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夫妻一方或双方是残疾人,其中一方为城镇非农业户口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优先将其配偶及子女转为城镇非农业户口。对两地分居的残疾人夫妻,应当优先解决其两地分居问题。有关部门在办理上述手续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各种费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