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

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