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三条有效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班教师应经过专业培训。省人民政府有计划地举办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在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班(部),培养、培训特殊教育师资。普通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课程或者讲授有关内容,使普通教师掌握必要的特殊教育知识。手语翻译、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