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省、省辖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设施,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省辖市、县(市、区)聋儿听力语言训练部(班),对聋儿实施听力语言训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

残疾人学校、福利工厂、福利院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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