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康复第十五条有效省、省辖市残疾人康复教育中心,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设施,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省辖市、县(市、区)聋儿听力语言训练部(班),对聋儿实施听力语言训练。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办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班。残疾人学校、福利工厂、福利院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