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管理规定第十条已废止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或者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税(费)、场地费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