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不得侵占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试验示范基地、工作用房、仪器设备、生产资料和其他财产。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