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专项资金,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科技示范推广、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引进、农业科技合作等项目。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设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