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章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第二十五条有效农业新品种、新技术需要进行审定、登记、评价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