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已废止执法检查应当根据需要,按照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组成。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确定。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市人大代表、在津的全国人大代表。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有关专家和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以及区、县人大常委会的负责人参加工作。执法检查组可以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