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