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Article 4Repealed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海事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