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区、县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