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已废止执法检查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由主任会议责成有关机关纠正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予以撤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