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受其委托的执法检查组其他成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进行询问。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