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已废止执法检查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