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五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和本市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人口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