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