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鼓励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