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Chapter 5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Article 32Amended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服务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鼓励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和新产品。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