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