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一条已修改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