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二十条已修改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和户口登记机关应当将生育服务证发放情况、婴儿出生情况、户口登记情况及时相互提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