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已修改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适用对本市居民的生育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