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七条已修改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