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四条已修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居民,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流动人口和本市居民有权利和义务在现居住地接受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和服务,参与和监督计划生育工作,参加计划生育相关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