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