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住宿、餐饮、文化、体育、商业等公共活动场所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新闻媒介不得对迷信、愚昧和反科学、伪科学行为以及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作正面肯定性的宣传和报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