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四章 社会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资源,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建立科普宣传栏和科普活动室(站)等方式,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鼓励有关单位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