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利用所在地的科普资源,通过举办科普讲座、建立科普宣传栏和科普活动室(站)等方式,结合居民的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

鼓励有关单位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科普活动提供便利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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